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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財經新聞-核實制 加權平均計成本

中央社 - 2012年7月25日 下午10:26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5日電)財政部長張盛和今天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核實課稅」對象以「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持有期間按「先進先出法」認定。
個人證所稅在民國102年和103年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
其中4類投資人明(102)年起必須核實課稅: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全年出售合計100張以上;102年1月1日後初次上市櫃(IPO)後首次交易的股票要課稅,不溯及既往,且排除在承銷期間取得單一公司股票10張以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04年起實施「核實課稅」單軌制,除上述4類投資人,再將全年售股新台幣10億元以上投資人納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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