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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社會新聞-少年車手賺1.5萬 判父母連帶賠152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29日 上午4:33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17歲林姓少年和詐騙集團合作,在今年2月間向一名姚姓女子詐騙152萬元,並從中朋分1萬5千元。警方從監視器查獲林姓少年涉案,將他移送少年法庭偵辦,而被害人則向林姓少年及其父母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其父母未盡督導之責,判處3人需連帶賠償152萬元。
警方表示,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時,法定代理人(大多為父母)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96年間,兩名19歲的學生到詐騙集團所設立的地下期貨公司「打工」,配合集團安排鼓吹被害人投資外幣,台北地院判處兩人及其父母需連帶賠償被害人2200多萬元;今年7月間,台中一名16歲少年持偽造的司法文件,騙走陳姓男子188萬多元,被害人提出告訴,台中地院判處少年及其父母需連帶賠償188萬多元。因此,提醒為人父母者,應隨時注意小孩言行,以免淪為詐騙集團成員,屆時父母還要受到連帶賠償。
▼2則網友回應▼
  • 生仔  •  1小時16分前
    如果...任何犯罪的判處 不分成年或未成年..犯罪者父母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台灣治安跟道德觀..會不會改善?
  • Joan  •  33分前
    那林益世&阿扁污那麼多錢,有誰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馬小九?民x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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