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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社會新聞-與女學生性行為 師判6年

中央社 - 2012年7月23日 下午4:1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3日電)某國中林姓音樂教師與校內一名管樂團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發生8次性行為。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是某國中的外聘音樂教師,他認識學校管樂團內的一名少女後,2人在民國98年2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判決書指出,林男從98年7月間到99年2月間,在位於板橋地區的住處與少女發生8次性關係;少女的導師在99年得知後告知少女的乾媽,全案曝光,少女父親報警處理。
林男於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少女住在他家是因為與家人吵架,且因少女家中狀況特別,他才對少女比較關心,但
▼5則網友回應▼
  • 高雄海邊小夫子  •  2日6小時前
    判的比酒駕殺人還重,實在不懂台灣的司法!
  • 一.一  •  2日7小時前
    阿彌陀佛!
  • ㄅㄧ ㄅㄧ  •  20小時前
    這種人活該 應該說是酒價太輕 不是只個判重 要玩不會花錢去酒店玩 玩到未成年 有病 活該枉為人師 贛~
  • Kiki Lala  •  7小時前
    才六年而已?會不會太輕了點?沒錯 這種人應該公開名字 我附議
  • 伊伶  •  1日12小時前
    這樣的人應該公開名字吧~免得更多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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