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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政治新聞-共誌:文化部誕生的意義--簡評《文化部組織法》

台灣立報 - 2012年8月23日 下午4:16
撰稿/洪淳琦
今年五月二十號,《文化部組織法》正式生效,文化部掛牌運作。
時代過去,台灣的文化在改變。掌管文化事務的政府機關,雖然行動緩慢,但終於也在經歷「文化」一詞的典範轉移。民國七十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生效,第一條設立宗旨告訴我們,「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設文化建設委員會」。設立宗旨就彰顯了統治者對這塊土地的想像:台灣沒有文化,因此需要重新建設,而且要建造發揚的是「中華文化」,台灣粗鄙鄉野的精神生活更是需要提升。
文化的典範轉移:轉移了嗎?台灣當然有豐富的文化,奈何就是沒有統治者想像中的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文化的同時,對台灣原有文化的破壞當然非常致命,因國家盡力建設其一,必排除其他。因此,認定為不入流的文化被禁止,我們土地上原住民族、客家、閩南的語言、文化迅速流失。但,人為打造的文化建設也是如此蒼白,花費三十年的時間建設,台灣內部累積的能量水到渠成時,一瞬間內我們就能看穿、推翻、戲謔這種文化建設它空洞的本質。
文建會的組織條例,卻一直沒有隨著三十年間台灣社會的改變而修正,幾個可以說不入流的文辭,包含已提到的第一條「規劃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第二條文建會需執掌「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這些將文化視為作戰工具的詞語,到今天都還是有效的法律。一國文化行政機關的基本組織法,能夠一直以這種目標和文字生存到現在,才終於要被取代,實在也是一大奇觀吧?
終於,我們的文化行政機構將脫離「文化建設」這個怪誕的名字,是不是表示我們從戰時生活終究要走進了日常生活?文建會在網站上的文化部改造說明是這樣寫的:「為提升文化為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將透過政府組織改造,整併相關部會,健全文化行政體制,以利文化事權統一、資源有效整合、預算統合分配,將文建會及相關單位改制為部的層級─文化部」。
文化,即使今年之後不再是對敵文化作戰的武器,難道還是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嗎?文化作為軍事性的隱喻,在文建會心中是如此根深柢固。文化何必非是工具、何必是戰略?台灣的文化,為什麼不能因為它自身的價值而有其存在的目的?
我不知道文建會是否因為當文化具有工具性的戰略價值,才有辦法說服立法者把公務員的員額、預算投注到文化領域,但不論如何,文化部組織法都已脫離說帖、草案、公聽會了,我們需要文化部完整的轉型。文化部,從來都不是因為文化是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才能存在,相反的,文化部存在的理由,正是台灣豐富多元的文化本身而已。因此,我認同現在文化部組織法第一條所規定的設立宗旨,以簡單的條文超脫了戰略和意識形態:「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
文化部的組織和任務安排
文化部組織法只有八個條文,文化部另訂定「文化部處務規程」,來分配文化部內部單位的分工執掌。本文限於篇幅,只能以上述兩部法令,介紹文化部內部重要單位所負責的事務,及法條文字中可能產生的矛盾。
首先,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文化部底下有兩個附屬機關,性質上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
一為「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實際上是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更名而來的,承接原業務。另外一個是「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新聞局在文化部成立後裁撤,承接新聞局中關於廣電音樂之業務。
另外,文化部裡的負責文化事務的幕僚單位有七個司,來因應文化部組織法規定應辦理的文化事務。
第一個是「綜合規劃司」,主要工作包含重大文化趨勢政策、中長程規劃、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
第二個「文化資源司」,主管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相關事項。本司與前面介紹過的「文化資產局」業務重疊,依文建會的說明,「司」是內部幕僚單位,定位為政策擬定單位。需要執行政策,必須行使公權力的,則以「局」之三級附屬機關設立。所以,文化資源司是行政機關裡的內部單位,屬於研擬政策階段;而文化資產局是行政機關,負責「執行」階段。至於是否能將業務全部切分為研擬和執行二部份?仍待文化部實際作業後檢驗。
第三個,「文創發展司」。主要負責文化產業政策之規畫、法規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獎助、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等。
從上述列舉的工作,顯示出文建會研擬文化部處務規程時,對文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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