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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政治新聞-今日法網》吳敦義隨扈集體收錢 律師:共犯
NOWnews - 2012年8月23日 下午4:34
記者葉志堅/專訪
副總統吳敦義隨扈被踢爆,利用參訪行程以「誤餐費」、「茶水費」等名義,向參訪單位索取不等金額款項,而且案發後更被查出,這名向參訪單位公然要錢再分發給其他特勤人員的「和平警衛室」隨扈,竟然還是一名從未通過警官特考,不具警官任用資格的「黑官」;長期關心台灣政治發展的「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表示,如果媒體報導屬實,那除了相關涉案隨扈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警政署也可能會有「瀆職」和「圖利」的法律問題。
就算是「黑官」 還是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許惠峰律師表示,目前現行法律對公務人員的認定,並不以通過國家考試為限;依《刑法》第10條對公務人員的定義,只要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務人員。
因此,就算這名涉案隨扈從來就沒通過「警官特考」,那也只是不具備警官身分而已,並不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更不可能就因此,而可以不必接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訴究。
有分到錢的隨扈都是共犯
至於,吳敦義隨扈以「誤餐費」、「茶水費」等名義,公然向參訪單位索取不等金額款項並分發給其他同行隨扈
就算是「黑官」 還是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許惠峰律師表示,目前現行法律對公務人員的認定,並不以通過國家考試為限;依《刑法》第10條對公務人員的定義,只要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務人員。
因此,就算這名涉案隨扈從來就沒通過「警官特考」,那也只是不具備警官身分而已,並不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更不可能就因此,而可以不必接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訴究。
有分到錢的隨扈都是共犯
至於,吳敦義隨扈以「誤餐費」、「茶水費」等名義,公然向參訪單位索取不等金額款項並分發給其他同行隨扈
▼6則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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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陽 • 1日0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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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這哪是詐欺.....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哪?
用貪污治罪條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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