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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政治新聞-小型車後座兒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8月1日開罰
自立晚報 - 2012年7月31日 下午9:45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起,小型車後座兒童未使用安全座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有關兒童如何使用安全座椅部分,1歲以下或體重在10公斤以下之嬰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1至4歲或體重在10至18公斤之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4至12歲或體重在18至36公斤之兒童,應視其體型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如兒童可以正常繫安全帶(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則應依規定繫上安全帶,不須使用安全座椅。
北市警局自8月1日起將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有關兒童如何使用安全座椅部分,1歲以下或體重在10公斤以下之嬰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1至4歲或體重在10至18公斤之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4至12歲或體重在18至36公斤之兒童,應視其體型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如兒童可以正常繫安全帶(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則應依規定繫上安全帶,不須使用安全座椅。
北市警局自8月1日起將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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