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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財經新聞-中市勞局: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 雇主不得扣工資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8月1日 上午12:09
蘇拉颱風來襲,市府勞工局昨(三十一)日提醒事業單位,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一旦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依法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除了宣布停止上班外,工作所在地雖然未停止上班,但勞工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或是勞工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之地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無法出勤,雇主都不得加以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強調,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上班,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一樣,雖然
除了宣布停止上班外,工作所在地雖然未停止上班,但勞工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或是勞工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之地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無法出勤,雇主都不得加以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強調,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上班,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一樣,雖然
▼7則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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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處理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三、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怑台內勞字第四○四二八一號函及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怌台內勞字第四七三六三九號函不再適用。 -
小杉
沒錯,這條新聞有問題,
依勞基法規定,颱風假屬於~無薪事假計算。並沒有所謂的不得扣薪,如有上班人員,有加成計算依勞資雙方協議後而訂定之。但若無上班者,則當日薪資以事假論,但不得影響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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