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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社會新聞-證人被告「雙掛號」 檢違反程序正義
新頭殼 - 2012年7月16日 下午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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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顯示證人被告「雙掛號」 檢違反程序正義
新頭殼newtalk 2012.07.16 林朝億/台北報導
不管藍綠立場為何,刑事被告的權益都該受到保護;但特偵組偵辦扁案時,卻是將被告、證人身份隨意轉換。林益世案偵辦也出現類似跡象。對此,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指出,這種「雙掛號」傳訊方式,都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正義的規定。
林益世貪汙案的特偵組偵辦過程,引起外界關注。雖然司法最強調公正,對被告的偵辦都應採取同一標準;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也不能任意剝奪。不過,以特偵組偵辦扁案為例,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有時以證人身份被傳訊,有時又以被告身份遭傳喚,孰料最後不僅被以貪污共犯起訴,竟也遭判偽證罪。法界人士便認為,這些現象顯示國內司法實務人士,對於程序正義觀念薄弱。
鄭文龍對此即批評說,如果檢方一開始將當事者認定為證人,偵訊後發現其可能涉案,轉換成被告時,這樣的作法是可被接受的。但現在特偵組卻常採取「雙掛號」方式,也就是以證人、被告雙重身份同時偵訊當事人。
「這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鄭文龍說。他表示,證人是不能拒絕作證、也不能虛偽陳述;特偵組以「雙掛號」方式傳訊當事人,玩法濫權,剝奪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甚至搞到最後,檢察官自己也搞不清楚,到底哪一
新頭殼newtalk 2012.07.16 林朝億/台北報導
不管藍綠立場為何,刑事被告的權益都該受到保護;但特偵組偵辦扁案時,卻是將被告、證人身份隨意轉換。林益世案偵辦也出現類似跡象。對此,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指出,這種「雙掛號」傳訊方式,都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正義的規定。
林益世貪汙案的特偵組偵辦過程,引起外界關注。雖然司法最強調公正,對被告的偵辦都應採取同一標準;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也不能任意剝奪。不過,以特偵組偵辦扁案為例,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有時以證人身份被傳訊,有時又以被告身份遭傳喚,孰料最後不僅被以貪污共犯起訴,竟也遭判偽證罪。法界人士便認為,這些現象顯示國內司法實務人士,對於程序正義觀念薄弱。
鄭文龍對此即批評說,如果檢方一開始將當事者認定為證人,偵訊後發現其可能涉案,轉換成被告時,這樣的作法是可被接受的。但現在特偵組卻常採取「雙掛號」方式,也就是以證人、被告雙重身份同時偵訊當事人。
「這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鄭文龍說。他表示,證人是不能拒絕作證、也不能虛偽陳述;特偵組以「雙掛號」方式傳訊當事人,玩法濫權,剝奪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甚至搞到最後,檢察官自己也搞不清楚,到底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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