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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地方新聞-兩岸投資爭端解決 可選擇台灣或第三地進行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8月3日 下午9:08
第八次江陳會預計將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針對投資人對投資人的爭端解決機制,經紀部投審會表示,雙方投資人將可以透過合意方式選擇仲裁機構和地點,範圍包括台灣與第三地。針對外界質疑投保協議將給予大陸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經濟部次長卓士昭表示,投保協議只有約定「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及「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在符合現行陸資管理法規的情況下,給予大陸投資人國民和最惠國待遇。(李人岳報導)

兩岸第八次江陳會預計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將針對政府對政府(G to G)、投資人對投資人(P to P)、投資人對政府(P to G)訂定爭端解決機制,針對台商關切的P to P爭端解決機制,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祕書范良棟表示,投資人雙方可以透過合意方式選擇仲裁機構和地點,範圍包括台灣與第三地。范良棟說:『我們爭取到國內的仲裁機構也可以被選擇做為一個仲裁機構,換句話說,將來台商多了一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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