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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社會新聞-專家觀點-蛇打七寸—聲請初步禁制令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7月29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黃致豪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部門主任】
今年6月26日,承辦蘋果對三星(Apple vs Samsung)案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北區分院(簡稱NDCA)法官Lucy Koh,裁准核發原告蘋果在2011年12月2日聲請的初步禁制令,正式禁止三星平板電腦Galaxy Tab 10.1,以及任何利用蘋果專利D504,889設計的產品,在美國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而蘋果只需付出260萬美元,做為初步禁制令的擔保金。
初步禁制令影響力大
蘋果只用260萬美元的擔保金,和一紙初步禁制令,就讓三星Galaxy Tab 10.1在美國的銷售畫下休止符,尤其在本案塵埃落定前,初步禁制令的效力都在,依平板電腦的生命週期判斷,這個禁制令等於斷了Galaxy Tab 10.1在美銷售的可能。
初步禁制令在美國專利訴訟上的殺傷力、特別是生命週期短的電子產品,由此可見一斑。
但就算是蘋果,取得初步禁制令的過程也非一帆風順。
蘋果初次聲請禁制令時,法院沒准。理由是:蘋果並未滿足初步禁制令的要件,特別是專利有效性還有疑慮。蘋果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後,NDCA才依照CAFC發回裁定的法律指示重新審查,並決定頒給禁制令。
初步禁制令取得不易。
以本案為例:美國專利訴訟原告在聲請初步禁制令時,至少得說服法院四件事:第一、原告在本案爭點有勝訴的相當可能性。第二、沒有禁制令,原告相當可能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第三、權衡兩造利害後,傾向原告一方。第四、核發禁制令符合公眾利益。
而這些要點的每一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單就第一點而言,原告就得證明被告很可能侵權,以及被告的專利無效抗辯不成立,而這兩件事也正是專利訴訟本身的最大重點。
在上述蘋果的案例中,蘋果第一次聲請禁制令的時候,便是敗在專利有效性,法院也因此直接駁回。堪為殷鑑。
第二點則具有戰術性質:除了證明沒有禁制令,將會讓損害無可回復,已經不容易,真正商場上的攻防重點
▼1則網友回應▼
  • 地球照樣轉  •  10小時前
    看ˋ
    標題 還以為是 放生的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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