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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財經新聞-企業投資股票 損失逐年扣抵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8月3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適用最低稅負制的企業,若投資證券及期貨有虧損,按稅法規定,其損失可在往後5年扣抵所得。財政部賦稅署昨(30)日表示,企業若未依損失發生年度,逐年扣抵損失,將違反最低稅負制精神,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最低稅負制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內計算課稅,但企業投資若有虧損,稅法規定可在往後5年內,當證券或期貨交易產生所得時,抵減扣除。
國稅局近期查核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制時發現,有企業將證券交易發生的損失,未依規定在次一年度進行扣抵,反而延後到公司投資賺得較多時才申報扣抵,以降低申報的基本所得額,讓公司得以少繳稅,產生課稅爭議。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指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虧損,其損失應按發生年度順序,從各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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